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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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文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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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小林,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修理工,住蓝田县三里镇乡毛坪村五组。2007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辩护人骆裕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小林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8)延中刑初字第2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董小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建军、刘宝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董小林及其辩护人骆裕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2月份,被告人董小林与被害人王英英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同年8月16日,王英英从子长县赶到西安,二人在董小林住处同居,后王英英返回子长县。同年9月11日上午,董小林因王英英提出与其分手,即从西安到子长县城后要与王英英面谈。王英英坚持要与董小林分手,董小林遂在子长县城一农贸市场购买了一把单刃尖刀,再次电话约王英英见面,并在电话亭给王英英之父书写了内容为与王英英同死的纸条。之后,董将王约至县城王以前工作过的一影楼门前街道上。期间,董小林让影楼服务员将其写给王英英之父的纸条转交给王父,便从影楼出来持尖刀在王英英的胸部猛刺,致王倒地后,董小林用刀自伤数刀后,又捅了王英英数刀。作案后,董小林在逃离时被群众抓获。被害人王英英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小林因其女友王英英提出与其分手而对王心怀不满,竟持械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董小林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经查,董小林确无赔偿能力,故免于赔偿。被告人董小林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董小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予被告人董小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董小林上诉提出,其是在和被害人谈恋爱过程中被骗的情况下才用刀刺死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董小林是在和被害人谈恋爱过程中遭到欺骗玩弄的情况下才情急杀人的,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在二审期间,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董小林从轻处罚,故请求对董小林从轻处罚。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董小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董小林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起的,建议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取得被害人家属一定程度谅解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小林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刘贝、白娅(系子长县“罗马经典影楼”服务员)分别证明,2007年9月11日中午,曾在“罗马经典影楼”打过工的王英英来影楼闲转,一关中口音男子来影楼找王英英,王英英当时不在。王英英回来后,那男子又打来电话,王英英接完电话后就出去了,在门口和那个男子吵,接着那男子跑进影楼在桌子上放下一张纸,后跑出去从身上背的包里拿出一把刀子,在王英英上身乱捅,把王捅倒在地,那男子又用刀在自己身上乱捅,自杀未成后欲跑时被影楼老板压倒在地,后来“110”民警赶到将男子带走了。2、证人张建华(系子长县商贸中心广场台球桌经营者)证明,案发时他在“罗马经典影楼”门前看见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拿把刀子,在一个女的前胸处捅了一刀,那女的喊了一声后倒在地上,那男子又在女的身上捅了几刀。后男子用刀在自己前胸捅了几下,又在脖子上横着割了一刀,然后蹲下在那女的身上又捅了几刀,站起在自己大腿上和肚子上捅了几下。男子欲走时被影楼老板和周围群众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