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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文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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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成杰的案子之所以引起网络舆论的持续发酵,除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微博操作失当有关,还与其变更死刑执行的方式,不公开处置财产等问题息息相关。对此,中顾法律网独家专访陈光武律师

  中顾法律网:判决“注射死亡”变成通知上的“枪决”,执行死刑的方式没有按照判决执行,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陈光武律师:受国际反酷刑公约的影响,我国20世纪末开始尽量减少枪决这种较原始的残酷的行刑方式。在90年代中叶,我经办的案件就已经有注射执行的了。但目前法律没有禁止枪决执行死刑的方式。所以执行枪决仍然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说判决的是注射式执行,而实际执行的却是枪决式执行,这只是从媒体获悉,本人并未见到具体判决。若果真如此,就必然引出另外一个大问题:是否存在尸体器官的移植买卖问题。

  众所周知,注射死亡属于剧毒性快速中毒死亡,器官是不能利用的。而枪决除了头部机械损伤外,身体的其他器官、部位都是健康的,可以移植利用。曾成杰突然由注射改为枪决,不得不让人怀疑是不是要摘取器官?法院事先没有通知家属会见,行刑后也没有及时通知家属认领尸体。这也加剧了公众对尸体器官处置的怀疑。这些怀疑进一步把舆论的关注推向了高潮。

  但是现在一切只是猜测,而且猜测有一定的合理性。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给社会有个交代。通知是注射为何又改成枪决了,你不给一个合理的解释,社会质疑只能愈演愈烈。

  中顾法律网:曾成杰的辩护律师认为,案发时三馆资产价值23.8亿元,现在超过40亿,而不是当地政府违法侵占后卖给自己独资企业财信公司的3.8亿元,这才造成了被集资者的损失。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陈光武律师: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我没有看卷,也没有参加庭审,不好对这个问题作出具体回答。

  但是,社会上包括吴英案等类似案件,相关部门在处理被告财产的时候,不公开,不透明,不按法律程序进行,有恶意侵财之嫌,这种状况由来已久。这个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执政者充分的重视。不能为了剥夺财产而对相关的嫌疑人滥用刑罚,甚至滥杀无辜,这样会造成非常严峻的社会后果,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中顾法律网:您怎么看曾成杰、吴英这样的非法集资案件?

  陈光武律师:我搞了30年刑辩,这类犯罪我办理过很多。我认为这类犯罪从立法上就存在问题。非法集资实际上是不健康的金融体制逼出来的。我国现行金融体制的现实是禁止民间资金的合理流通。它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两个极端:一方面中小民企亟待资金支持求助无门,另一方面是大量民间资金囤积无法流转束手无策。面对社会发展中私营企业亟待解决的资金瓶颈问题,我们的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支持完善金融秩序,逐步开放民间借贷市场,让民间囤积的资金流动起来,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而不是暴力打压甚至滥杀无辜。

  从犯罪构成上说,这些被判处重刑甚至被处死的企业家,大多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多是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市场决策失误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在政策和法律上无法找到资金救济的情况下铤而走险,违规吸取社会资金。其结果是胜者王侯败者寇。成功扭转局面的胜利者,是精英,是英雄;而经营失败者则恶性循环、愈陷愈深。最终或者远走高飞逃离故土,或者法网恢恢锒铛入狱。其实,他们主观上大多根本不存在借债不还非法占有问题,而是事与愿违,一再失利无力回天。司法解释把某些原因导致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借贷行为界定为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的表现形式,是对刑法的扩大解释。是不科学、不严谨的。

  温家宝总理任职的最后几年,发现了金融体制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去年两会温总理就吴英案答记者问时表示:“我们应该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 温总理的一番感慨救下了吴英,却没有救下同样行为的曾成杰。其个中原因很难说清。个人认为这与吴英案的社会充分曝光、舆论的高度关注不无关系。

  最近网络上有人说“曾成杰错过死磕律师是千古之憾”,我不太赞同这一说法。曾成杰的律师已经做了许多,也是尽力了。死磕律师不是万金油,并不能包治百病。不过在目前法治状况极度不堪的环境中,发扬寸权必争、寸利不让的死磕精神,充分调动舆论关注,让一切暴露在阳光下,对阻击冤假错案,防止司法悲剧的频发,还是行之有效的。

  非法集资引发的集资诈骗等经济案件,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与国家金融体制、司法特色息息相关。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这一罪名将逐渐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终将退出刑法体系。当然,这要经历较长的历史进程。但经济犯罪的轻刑化趋势逐渐显露且不可逆转,希望曾成杰成为最后一个非法集资的死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