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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论辩艺术

来源:启东律师   网址: http://www.hmxsvip.com/   时间:2015/03/17 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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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庭辩论】[摘要]:法律论辩,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科学体系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衡量刑事案件是否依法、准确、公开、公正办理的关键,也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智能的集中体现。本文作者结合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论辩的现状及自己多年从事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就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概念、特点进行了阐述,并对刑事诉讼各阶段论辩技巧及其存在的问题和论辩主体的艺术修养进行了较深刻的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论辩概念特点技巧论辩主体艺术修养

   刑事案件一经立案,就进入了诉讼程序,诉讼的终结,就是审判的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论辩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一个刑事案件是否办得依法、准确、公开、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首先要经得起法律论证和辩证,经不起法律论证和辩证的案件无疑是冤假错案。因此,法律论辩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是办好刑事案件的关键,是办理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智能的集中体现。

   一、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概念和特点

   人类自会运用言语,有意识冲动和利益冲突之后,就产生了论辩,论辩是人类文明的催生剂,是探索真知灼见的武器,是明辨是非的武器,是平息矛盾、化解纠纷、达到一致和统一的武器。可以说,论辩在人们生活中无时不有,是人们的生活现象,是人们求得某种满足,达到某种平衡的需要。概括说,论辩是一种社会现象。

   法律论辩是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司法制度的产物。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辩是指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围绕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怎样处罚,依照法定程序,就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的论证和辩论活动。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特点:

   (一)主体多元化。刑诉诉讼的辩论主体总体上讲是控方和辩方,公诉案件的控方主体是指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以及他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作为辩方参加法律论辩的主体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论辩主体的多元化中公诉人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是重要角色,是公众所关注的,是最有戏剧性和演绎性的。

   (二)论辩内容多样化。控方的论辩具有全面性和概括性。他要论证被告人存在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要论证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要论证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要论证案件产生应吸取的教训,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辩方的论辩具有选择性和对抗性,主要针对控方的遗漏、错误、瑕疵、论证方法的因果关系错误、遣词造句的失误等进行抗辩,从而削弱、甚至迫使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论辩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控辩双方都要依照法律展开论辩,法律是论辩的依据和生命线,谁能娴熟地使用法律谁就是胜利者;同样谁能忠于事实真相,谁就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法国有一名著名律师曾说过:“我宁可在诚实上摔得头破血流,也要忠于事实真相。”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忠于事实和法律的论辩,才具有权威性、战斗性、爆炸力和感染力。

   (四)论辩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刑事诉讼的论辩结果,特别是检察官的论证和反驳,直接影响、制约法官的审判,因此,论辩关系刑事诉讼的成败,关系案件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关系国家法制的权威,关系社会稳定,也关系论辩主体的职业道德、天地良心,可以说,刑事诉讼的论辩结果是不可挽回的,责任重于泰山。

   二、刑事诉讼的论辩阶段

   论辩是有严格程序的。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事诉讼中的论辩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体现刑事诉讼的阶段性,各阶段论辩的性质和结果是不同的,论辩环境和方法也是不同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论辩,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阶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其性质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审。讯问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下同)。讯问的任务是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在讯问阶段,侦查人员与之论辩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是在秘密状态下、没有裁判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论辩的方式是问答式,是侦查人员智慧和犯罪嫌疑人狡诈的交锋,是短兵相接,一问一答决定胜负。例如侦查人员在讯问一起抢劫案时,论辩的方式不同,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问:你抢了人家手表没有?

   答:没有抢,是拿的。

   问:是怎样拿的?

   答:是从她手上拿的。

   问:人家是死人,你要拿就拿得到?

   答:沉默。

   问:说话呀,不要装死。

   答:是拿的嘛。

   问:是拿的?你再去拿一块给我看。

   答:拿不到,你们缴的那块手表是拿的。

   问:还讲是拿的,你是不是想吃花生米(指枪毙,笔者注)?哼!说呀。

   答:我又不想吃花生米,那就算我抢的吧。

   上述论辩,侦查人员失败了,失败的原因是,侦查人员围绕犯罪嫌疑人“拿”的“辩解”展开攻势,所以问话的结果是山穷水尽,并暴露了逼供的嫌疑。

   同样是该案,另一种问话,就很成功。

   问:这手表你认识吗?

   答:认识,是派出所从我口袋里搜出的。

   问:这手表怎么会到你口袋里?

   答:是我从那个女的手上拿的。

   问:怎样拿的?

   答:从那个女的手上拉下来的。

   问:这手表带怎么断了?

   答:是我用力拉断的。

   问:那女的让你拉?

   答:我用左手箍住那女的头,才把她手表抢下的。

   这段问话的成功在于利用手表带断了的事实真相,击中要害,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由“拿”→“拉”→“用力拉”→“箍到头抢”。侦查人员由固定事实,证明了犯罪行为人的性质,使一起抢劫犯罪的供述依法成立。

   对这一案件,被告人起诉后,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也有一段问话。

   问: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你有什么意见?

   答:我是拿的,不是抢的。

   问: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你承认箍着被害人头抢的,这是事实吗?

   答:箍头是箍了,箍头是想开个玩笑。

   问:你认识她?

   答:不认识。

   问:不认识,还开玩笑?

   答:想引开她注意力,好拿她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