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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

来源:启东律师   网址: http://www.hmxsvip.com/   时间:2015/03/03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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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经济犯罪问题本身对社会的危害就极大,特别是涉众刑经济犯罪的影响更加恶劣,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有怎样的危害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当前经济犯罪领域中涉及群众最多、社会影响较大、涉案金额巨大、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之一。近年来,全国经济领域内涉众型犯罪频发,发案率不断上升,从而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在一个地区发展蔓延除了社会变革和经济转型等社会诸因素外,最主要的是职能部门的打击力度受到制约,这是我们通过前段专项斗争后所总结的一条很重要的教训。过去在抚顺市对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是否打击必须报市稳定办批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又必须有银监部门的鉴定,加之案件跨地区管辖的争议等多方的制约,其结果是贻误战机。

   另外经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每一起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要做大,首先是要发展网络,过去我们对所谓的分公司负责人和“店长”级人物打击不力,以致于当一起案件侦破后,主要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这些人就立即转移到另一起案件中,重操旧业,因为他们“业务熟练”,致使犯罪很快蔓延扩散。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法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并把追赃清偿工作当作重中之重。在调查取证工作中,我们发现参与集资的群众绝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有下岗工人、城市低保户、农民等。有很多人把一生中的血汗钱都拿了出来,还有的把房子抵压给他人,甚至卖掉,还有的向亲戚朋友借钱参与集资。案件侦破了,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可群众的损失不能挽回,应该说不是我们打击此类犯罪的初衷,更不符合和谐社会所倡导的以民为本的思想。

   然而经济犯罪特别是此类犯罪追赃难的问题是普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直接的,公安机关破案后,投资者的资本不可能全部追回,必然会引起不稳定因素。由于投资者期望值的不现实和侥幸心理,特别是对那些没有“崩盘”的案件,公安机关实施打击后,投资者不满情绪的矛头就会直接指向公安机关和其他党政部门,他们有的聚众冲击党政机关,有的采取封桥堵路等过激行为,给党政施加压力,更有甚者赴省进京上访,特别是遇有党和国家有重大活动,这些人便会趁机闹事,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已构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焦点。对此,我们给予高度重视,在策划专项斗争的同时,就把其做为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加以研究,提前谋划,做好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