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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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时效要怎么处理?

来源:启东律师   网址: http://www.hmxsvip.com/   时间:2021/10/25 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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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可以签订买卖合同。如果销售合同引起争议,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届满后,买卖合同如何确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买卖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如何裁决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但买卖合同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能会作出败诉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首先需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有对管辖地进行明确约定的,则以约定的地点为管辖地。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合同纠纷的管辖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管辖。

  这里比较复杂的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举例来说,如果卖方向买方追款的,则由卖方所在地管辖,因为卖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也是由卖方所在地管辖,因为卖方是有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如果双方约定一个地点,一手货款一手货物的,则这个地点是履行地。

  【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何时起算?案情】

  2008年至2009年期间,丁某与向某混凝土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公司按约供应混凝土,丁某也陆续支付货款,但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期限并未有明确约定。2009年10月20日,双方经结算,丁某尚欠货款254378元。同日,丁某向某混凝土公司出具欠条,欠条未列明还款期限。2010年2月1日,丁某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了7万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2014年12月25日,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支付剩余欠款及逾期利息。

  【分歧】

  关于某混凝土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每笔货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丁某收到货物时开始计算。双方于2009年10月20日的结算行为及丁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2010年2月1日,丁某支付7万元之后,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并重新起算,至2014年,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时效已过。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前,并未向丁某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双方于2009年10月20日的结算及丁某出具欠条,以及之后丁某支付7万元的行为,均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至法院时,未过诉讼时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分三种情况:一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事后也未经结算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时开始起算。二是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又出具了无履行期限的欠条,应适用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三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并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丁某与某混凝土公司对付款期限并无明确约定,丁某出具的欠条上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某混凝土公司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该公司向丁某要求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或者丁某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丁某出具欠条后,某混凝土公司并未向丁某要求过还款,丁某亦无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过拒绝还款,故某混凝土公司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丁某归还7万元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是由于某混凝土公司向其主张了债权,故丁某归还7万元的行为亦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更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综上,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未过诉讼时效。

  以上是传统的货物买卖,如果以信息网络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买的货物也是通过网络交付的,则是买受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其他方式交付的,则收获地位履行地。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