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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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文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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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3206202011220636

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地址:启东市汇龙镇环球大厦2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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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律师,应该比谁都会关心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结果,因为她直接关系到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关系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能否真正维权的实施,关系到律师在刑事辩护权利的保障。

  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会见难”和“阅卷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刑事辩护律师们。值得欣慰的是,修正案草案规定,除三类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持“三证”,无需其他任何批准,四十八小时内就能“见得到”,且会见时不被监听。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样的规定消除了律师在会见中的后顾之忧”。

  目前律师会见当事人,对是否应该向当事人核实依法获取的有关证据心存顾虑,比如担心“串通”等。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对于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事先经侦查机关同意也是必要的。草案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与此同时,草案还完善了律师阅卷制度。草案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两个问题,以前虽有规定,但不明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律师往往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各种刁难,现在已经明确规定,律师们“会见难”和“阅卷难”的问题应该会迎刃而解!

  在为我们律师欣慰的同时,我也得为犯罪嫌疑人欣慰一下,因为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说实话“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因为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达到结案的目的,常常采取刑讯逼供或诱供多种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更多的是采取诱供的方式诱惑犯罪嫌疑人写悔过书,承认自己有罪。很多犯罪嫌疑人为了得到所谓“从轻”处理,在写悔过书的过程中,甚至不顾客观事实,胡编乱造,已好早日达到“从请”处理。而真正到了审理阶段,法官往往以“悔过书”犯罪嫌疑人已认罪为由,就可判犯罪嫌疑人有罪,这实际上对犯罪嫌疑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条法律规定已通过对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制约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意义是不言而愉的!